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7號原告 林正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4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