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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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成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太新國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三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之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90年10月31日之營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之契約關係不成立,其備位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系爭協議書無效。而細繹系爭營運協議書第1條及第3條分別約定:「雙方確認甲方(即原告,下同)積欠乙方(即被告,下同)『太新廣場』之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甲方應連同利息償還乙方」、「乙方營運期間,全部租金均由乙方收取,作為甲方清償乙方前述積欠之工程款及利息,甲方不得藉任何理由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