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5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犯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45號案件判決後,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法院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本件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核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而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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