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惠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6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惠君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4629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依法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46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8日起至113年1月7日止,嗣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LOUISVUITTON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附表編號商標權人種類數量正商標註冊/審定號1固喜歡固喜公司紙盒20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2紙袋12件3皮夾4件4包1件5皮帶16件6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紙盒34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7皮帶15件8包8件9埃爾梅斯國際紙盒7件00000000號10皮帶6件11項鍊1件12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紙盒6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13紙袋1件14皮帶1件15包10件16鑰匙圈1件(警方採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