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緩字第3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秀琴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39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25日確定,114年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APPLE商標手機殼商品398件、仿冒行動電源商品9件(詳112年度偵字第44397號卷第157頁,112年度保管字第3412號扣押物品清單)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3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查,堪予認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送請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物品,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能力證明書、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相片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77至88、91至115、155頁),足認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仿冒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數量
1
手機殼
APPLE圖樣商標
00000000
398件
2
行動電源
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