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323號債權人 高宇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欣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
二、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本票附表,附表應載明票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三、若係請求給付借款,請提出:㈠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及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證明文件等)。
㈡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