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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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原告 陳育男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 律師被告 黃振燊
王家華
劉哲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許志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何啓榮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容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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