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9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莊誠德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林洋 訴訟代理人 胡玉清
楊明廣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 劉逸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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