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2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招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蔡招娥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㈡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106年10月27日好中字第106102701號函檢附遭竊物品照片,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動輒竊取他人之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惟斟酌其年逾六旬,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堪認良好,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俱已歸還告訴人,告訴代理人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明不提出求償之意,堪認犯罪所生之損害輕微,且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告訴代理人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對於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並無意見(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771號卷第18頁),本院審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均屬被告犯本件犯行所得之物,惟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106年度偵字第17689號卷第2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爰均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堅莓果巧克力能量包│1包│均已發還│├──┼───────────────┼───┤被害人││二│男短袖T恤│1件││├──┼───────────────┼───┤││三│加州櫻桃│1包││├──┼───────────────┼───┤││四│美國黑莓│1包││├──┼───────────────┼───┤││五│奇亞籽│1包││├──┼───────────────┼───┤││六│女純棉短袖T恤│1件││├──┼───────────────┼───┤││七│韓式牛肉乾│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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