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蔡慧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蔡慧仙於民國97年05月1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111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慧仙1300│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年息1.680%│││197208│0000000000│月18日起│││││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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