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智簡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雅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雅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楊雅婷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6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9年8月26日警查獲時止,在蝦皮拍賣網站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反覆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營生,竟貪圖不法利益,透過網
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顯然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標商品形象,並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且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於本院達成調解,與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哆啦A夢)、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達成和解,堪認已積極彌補其所造成損害;參以其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獲利情形;兼衡其無刑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暨其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職業為技術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交犯罪所得由檢察官扣案,並與前揭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堪認其係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警、偵程序及刑之宣判,當知所警惕,實宜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並認尚無對被告施以上開宣告刑罰之必要,自可先賦予其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警詢自承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共計5,000元,並主動
交由檢察官扣案,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商標名稱或圖樣種類、數量備註1ADIDAS衣服27件褲子2件含警方購證衣服1件2佩佩豬衣服12件3HelloKitty衣服9件褲子5件包包10件圍兜2件帽子2件布3件4CONVERSE衣服4件5哆啦A夢衣服5件褲子5件包包5件6角落小夥伴衣服11件褲子11件【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79號被告楊雅婷女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雅婷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或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且明知其自大陸淘寶網站向不詳之人,購得如附表所示商標名稱或圖樣商品,係未經商標權人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上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自民國106年10月間起,在臺南市○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住處,透過網際網路,在蝦皮拍賣網站使用「tilly1203」帳號,將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刊登陳列於拍賣網頁上供不特定選購,並以超商取貨付款之方式販賣與不特定之人,每件售價新臺幣(下同)100元至150元不等。嗣經警為蒐證而於109年5月20日,以280元之價格(含運費100元),向楊雅婷購得「ADIDAS」商標衣服1件,經送商標權人在台授權之商標鑑定人鑑定後認係仿冒品,復於109年8月26日15時42分許,在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查獲,總計楊雅婷販賣之仿冒商品約50件。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共同告訴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楊雅婷之自白。
㈡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
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共同告訴代理人謝尚修律師出具之刑事告訴狀2份。
㈢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及警方蒐證購得之仿冒「ADIDAS」衣服1件、被告自動繳納之犯罪所得5,000元扣案。
㈣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11份、鑑定報告書(鑑定資料)7份、蝦皮拍賣網站網頁及會員資料各1份、得標頁面資料及匯款明細各1份、蒐證照片多張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檢察官陳昆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可清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或圖樣商標註冊號商標權人註冊指定商品109年8月26日搜索扣押商品名稱及數量1ADIDAS00000000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衣服衣服26件褲子2件2佩佩豬00000000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各種衣服衣服12件3HelloKitty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書包布匹短褲衣服帽子圍兜衣服9件褲子5件包包10件圍兜2件帽子2件布3件4CONVERSE00000000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衣服衣服4件5哆啦A夢0000000000000000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衣服褲子錢包衣服5件褲子5件包包5件6角落小夥伴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童裝衣服11件褲子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