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永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三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被告劉永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日生」部分,均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被告劉永淋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原本及正本均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爰依 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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