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張馨勻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被告 許子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2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引用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子翔因涉嫌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