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吳岱桓 被告 張富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7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