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530號聲請人 陳耀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耀平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親屬系統表(說明特別代理人 陳阿滿 與受監護宣告人陳耀平之
關係)‧特別代理人陳阿滿同意擔任之書面聲明【內容應敘明其與受監
護宣告人之關係,及其表明同意擔任被繼承人 陳德和 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意旨】。
‧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陳耀平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監護宣告
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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