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曾 劉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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