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告 王喬松 被告 周志穎
周汶誼 周柏譽 盧俐秀
盧翠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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