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壢交簡字第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柯姿佐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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