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炳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炳億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速偵字第240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5月24日確定,111年5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神秘列車小瑪琍1台(含IC板1片)、九龍珠彈珠台1台(含IC板1片)、代幣212枚、機台內賭資新臺幣494元(詳110年度速偵字第2408號卷第89、95、109頁,110年度保管字第1927號、1908號、111年度委保字第4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屬於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繕為刑法第40條第4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
2項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第8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速偵字第2408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為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揆諸首揭法律條文,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神秘列車小瑪琍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片)二九龍珠彈珠檯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片)三九龍珠彈珠檯代幣212枚四新臺幣4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