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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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債權人 陳柏鈞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裴氏 碧泉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田傑丰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法第108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為未成年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其父母共同為其法定代理人而為本件聲請,始為合法,而其所提聲請狀僅列載甲○○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未列載全體法定代理人及其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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