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4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永正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永正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鄧永正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等竊盜罪,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其自民國106年10月19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尚有殘刑有期徒刑1年29日,均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雲林地檢署106年11月16日 雲檢銘嚴 106執6256字第1069909482號函、106年11月24日 雲檢銘木 106執更932字第1069910438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因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應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之審理並無影響,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育良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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