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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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幸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周本正共同選任辯護人 蔣文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續字第97、9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幸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暨其代表人周本正,被訴犯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雙方於本院成立調解,且據告訴人 王鐙鋒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戰諭威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