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志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利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利維謹 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79,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