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四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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