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66號

原告 許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東當鋪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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