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原告 姜振民 被告 劉興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劉興源所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52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欣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