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立全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立全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12年6月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512號案件受理,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命具保新臺幣2萬元、限制住居並向指定派出所報到後,經於同日具保而釋放。從而,被告既已經本院釋放,其羈押狀態已不存在,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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