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7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勛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