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8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銞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8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卷附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徐銞基已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