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葉秀玲 被告 賴威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10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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