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宋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宋國華於民國102年7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借款期間七年,約定利息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4.5%(現為年利率5.58%)計息,詎料債務人宋國華僅繳納本息至105年12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7,06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釋明文件:貸款總約定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國華│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58%│││167067││2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國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7067││月10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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