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