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日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日幣11,636,509元,依被上訴人起訴時應適用之匯率換算,相當於新台幣3,228,032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