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日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日幣11,636,509元,依被上訴人起訴時應適用之匯率換算,相當於新台幣3,228,032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秀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