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3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YENIHENDRAYANI(印尼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YENIHENDRAYANI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ALFIATULFITRI」之署名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ALFIATULFITRI( 阿莉 )」之全民健康保險卡、疫苗接種紀錄卡、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YENIHENDRAYANI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爰審酌被告為逃逸移工,為掩飾其身分,竟於警詢程序冒用其他移工之名義接受詢問,影響警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偵查之正確性與公信力,行為自非可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原擔任看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準此,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20時27分起製作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上之偽造之「ALFIATULFITRI」署名1枚,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涵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856號被告YENIHENDRAYANI(印尼)
女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居彰化縣○○鎮○○路000號護照號碼:MM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YENIHENDRAYANI為合法引進之外籍看護勞工,於民國101年1月16日合法入境,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從事看護工作,然於101年3月19日逃逸,於111年10月20日19時45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為警查獲;詎YENI
HENDRAYANI為逃避偵查,竟於同日20時27分許, 向彰 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內安派出所員警假冒自己之年籍資料為另一逃逸外勞ALFIATULFITRI,並提示ALFIATULFITRI之健保卡及接種疫苗卡應訊,而在警詢筆錄上內偽簽「ALFIATUL
FITRI」之名,足生損害於ALFIATULFITRI及員警所製作之警詢筆錄及犯罪偵查之正確性。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自白;(二)YENIHENDRAYANI偽簽之ALFIATULFITRI111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1份;被告YENIHENDRAYANI偽造文書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偽造之ALFIATULFITRI簽名請依法宣告沒收。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尚有誤解,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檢察官廖偉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俐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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