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保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保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保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何保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16號、第3860號、第2600號、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此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6至9之罪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之罪、
6至9之罪,前已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4年
2月,是本院在不逾越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前提下,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犯罪類型、態樣及手段,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表:受刑人何保賢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5年3月21日│同左│105年4月11日│編號1至5曾│││危害│刑4月│檢察署105年│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防制│,如易│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有期徒刑│││條例│科罰金│329號│簡字第││││1年5月,如││││,以新││1116號││││易科罰金,││││臺幣1├──────┤││││以新臺幣1││││千元折│104年11月12│││││千元折算一││││算一日│日│││││日」│├─┼──┼───┼──────┼────┼──────┼────┼──────┤││2│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5年8月23日│同左│105年9月19日││││危害│刑5月│檢察署105年│地方法院│││││││防制│,如易│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條例│科罰金│3729號│簡字第││││││││,以新││3860號││││││││臺幣1├──────┤││││││││千元折│105年4月9日│││││││││算一日│21時15分為警││││││││││查獲採尿起回││││││││││溯5天內之某││││││││││時││││││├─┼──┼───┼──────┼────┼──────┼────┼──────┤││3│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5年9月26日│同左│105年10月14││││危害│刑3月│檢察署105年│地方法院│││日││││防制│,如易│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條例│科罰金│967號、第│簡字第│││││││條例│,以新│1771號、第│2600號││││││││臺幣1│1958號│││││││││千元折││││││││││算一日├──────┤│││││││││104年12月15││││││││││日││││││├─┼──┼───┼──────┼────┼──────┼────┼──────┤││4│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5年9月26日│同左│105年10月14││││危害│刑3月│檢察署105年│地方法院│││日││││防制│,如易│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條例│科罰金│967號、第│簡字第││││││││,以新│1771號、第│2600號││││││││臺幣1│1958號│││││││││千元折├──────┤││││││││算一日│105年1月26日││││││├─┼──┼───┼──────┼────┼──────┼────┼──────┤││5│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5年9月26日│同左│105年10月14││││危害│刑5月│檢察署105年│地方法院│││日││││防制│,如易│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條例│科罰金│967號、第│簡字第││││││││,以新│1771號、第│2600號││││││││臺幣1│1958號│││││││││千元折├──────┤││││││││算一日│105年3月28日││││││├─┼──┼───┼──────┼────┼──────┼────┼──────┼─────┤│6│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6年12月13│同左│106年12月29│編號6至9曾│││危害│刑3年│檢察署105年│法院高雄│日││日│定應執行刑│││防制│7月│度偵字第│分院106││││「有期徒刑│││條例││16397號│年度上訴││││4年2月」││││││字第1097││││││││├──────┤號│││││││││105年3月4日││││││├─┼──┼───┼──────┼────┼──────┼────┼──────┤││7│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6年12月13│同左│106年12月29││││危害│刑3年│檢察署105年│法院高雄│日││日││││防制│7月│度偵字第│分院106│││││││條例││16397號│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105年3月中旬││││││├─┼──┼───┼──────┼────┼──────┼────┼──────┤││8│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6年12月13│同左│106年12月29││││危害│刑3年│檢察署105年│法院高雄│日││日││││防制│6月│度偵字第│分院106│││││││條例││16397號│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105年3月27日││││││├─┼──┼───┼──────┼────┼──────┼────┼──────┤││9│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6年12月13│同左│106年12月29││││危害│刑3年│檢察署105年│法院高雄│日││日││││防制│10月│度偵字第│分院106│││││││條例││16397號│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1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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