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忠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忠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8日至│99年3月4日│99年7月24日凌│99年7月24日凌│99年9月8日│99年9月8日│││99年3月4日││晨1時30分許,│晨1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484號│毒偵字第2484號│毒偵字第3993號│毒偵字第3993號│毒偵字第4851號│毒偵字第4851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院│院│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實││1210號│1210號│2307號│2307號│第625號│第625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7日│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院│院│院│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決││1210號│1210號│2307號│2307號│615號│第625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7日│100年5月27日│100年5月27日│├──┴────┼───────┴───────┼───────┴───────┼───────┴───────┤│備註│編號一、二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編號三、四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編號五、六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0號判決定應執行│99年度審訴字第2307號判決定應執│100年度審訴字第615號判決定應│││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行有期徒刑壹年。│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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