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09號原告 周登燦 被告 黃琬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請求被告修復其自家頂樓之前後排水設施至不漏水為止,經本院於113年9月12日裁定核定訴訟費用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及被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13年9月10日受收上開裁定,然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