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 周文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樹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樹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及債務人 余彩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6月2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8年12月31日。
(四)清償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每逾1日每萬元每月60元計算。
(七)違約金:逾期處本金外加新臺幣75萬元整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曾樹宗,全部、余彩,全部。緣相對人、債務人於108年1月23日及108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利息按約定月利率1.5%計算,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詎已屆清償期相對人藉詞拖延,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2紙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12年4月24日通知相對人曾樹宗及債務人余彩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二人,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4號財產所有人:曾樹宗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南投市福順4911561.914分之1備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