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75號原告 劉冠億 住○○市○區○○街000○00號被
汪玉麟 住○○市○○區○○路0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96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8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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