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事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42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吳耀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云雅 (原名吳)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顏偉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