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0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宜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昭美 (原名 蘇呂昭美 )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債權受讓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詎聲請人未釋明其讓與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費用等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方式、金額各若干元,又,聲請人所附帳單不足以釋明其債權本金即為「上期月結單金額」,且本期應繳金額亦包含循環利息,聲請人逕以帳單上所載之「上期月結單金額」充列為本件請求本金,尚有未洽,核其聲請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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