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明湟 即劉 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劉明湟即 劉冠宏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6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85,028元未給付,其中266,565元為消費款;16,273元為循環利息;2,1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明湟即劉│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66,565元│冠宏│6月6日起││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