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告祭祀公業陳變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 律師
被告 陳仁智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秀娥
被告 陳明全
訴訟代理人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再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同法第170條、第173條分別明文定之。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理由說明如下:
1.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審字第1340號(改分110年度訴字第110號;系爭另案)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另案審理,因該案係確認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敏傷 之管理權、法定代理權是否有欠缺,而有於系爭另案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110年1月14日裁定停止訴訟(本院卷第27-28頁)。
2.然系爭另案業已經該案原告於112年2月6日撤回起訴,此有撤回起訴狀可佐(該案卷第397-399頁);據此,本件110年1月14日裁定依憑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本院依職權撤銷110年1月14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㈡本院於112年4月26日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理由說明如下:
原告法定代理人(即管理人)陳敏傷業已於111年9月22日死亡,惟原告迄今仍未選出新任管理人,亦無代表人(本院卷第115、123、151-153頁),但原告於109年9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時,原告即已委任訴訟代理人吳炳毅律師並授與特別代理權,有委任狀在卷可查(審重訴卷第19頁),本院考量原告管理人選任之狀況,及原告本就委任訴訟代理人,參酌前開規定,認本件無繼續停止訴訟之必要,本院依職權撤銷112年4月26日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