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張朝翔
黃筠嬨 被告 藍龍 見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67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藍龍見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張朝翔、黃筠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其中關於被告被訴對原告張朝翔所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美玲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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