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967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應預
繳自嘉義提解至本庭之提解費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
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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