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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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