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債權人 張家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志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 荔佳誠 工程行」或自然人「張家榮」?(
據狀附釋明資料所示,債權人似應為「荔佳誠工程行」)若為前者,應提出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之釋明,並陳明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為後者,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之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