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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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智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智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79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洪俊雄明知「玻璃藍芽喇叭音響」之商品照片為告訴賽 蔡幸真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蔡幸真之授權或同意,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4日下午1時許,在南投縣○○鎮○○街000號住所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擅自下載前開攝影著作而重製,再接續於上開時、地,將重製之照片檔案上傳至其以帳號「june109male」在蝦皮購物網站所刊登之「玻璃藍芽喇叭音響」商品頁面,作為販售商品之廣告使用,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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