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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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恩佑 債務人 莊民宗 即莊 楊淑均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晏晏莊克成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莊民宗於繼承莊楊淑均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黃晏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4,000,000元│107.4.6│2.9│自民國107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1,200,000元│107.4.17│2.9│自民國107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12,800,000元│107.4.4│2.9│自民國107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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