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8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日起至民國134年11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5,500,000元,借款期限自民國94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8日止,並另於民國94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③1,500,000元,未載明借款到期日;①②③均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11月7日起即未繳納①②之借款本息,另於民國96年2月1日起即未繳納③之借款本息,尚欠本金共8,240,96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張、支票1張及繳息明細單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 官尹之玲 ┌───────────────────────────────────────┐│附表:96年度拍字第5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00000-00│建│0│00│90.18│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主要│陽│雨│過│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材料│台│遮│樑│位││├──┼─┼──────┼────┼────┼─┼─┼─┼─┼─┼─┼─┼──┼─┼─┼─┼─┼──┤│001│12│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4層樓房│52│52│52│54│18││22│RC造│23│12│0.│平│全部│││36│西湖街170號│西區頂美│RC造│.7│.5│.5│.5│.3││8.││.5│.1│32│方││││││段26666││7│4│4│4│0││69││2│3││公││││││-17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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